“这些律文的立意,并不是要把奴婢当作主人家族中的一个成员来看待,从法律观点看,统治者甚至不把奴婢当作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,而是当作主人占有的某种动物来对待;但是这种动物又和牛马不同,具有人的社会特征,从而不得不把他们放在一定的体制中给以一个特定的位置。这样,奴婢才被编制在主人的封建宗法家长制体系之中了。”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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